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
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就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应当增加对非法散布个人信息、违法信息、垃圾信息等行为的防范和处罚规定。
架设城乡间“数字高架桥”
过去,受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等因素影响,形成了信息化发展的城乡“数字鸿沟”。加速信息化发展,必须缩小和消除这一鸿沟,努力在城乡间架设“数字高架桥”。
为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和涉农信息业务应用系统,构建涉农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气象等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信息网络,创新社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构建社区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信息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出售他人信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非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保障网络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对非法散布个人信息、违法信息、垃圾信息等行为,应当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具体规定,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上一篇:关于成立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单位院落及家属区物业 2011/11/28
- 下一篇:省发改委赴娄察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2011/11/26